自考法学知识证券市场行为的一般规制
自考法学知识证券市场行为的一般规制
证券市场行为定义:指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等行为及为之服务的证券经纪、登记结算和其他交易服务行为的总称。
(1)证券发行行为的一般规制:
a.证券发行的模式:规制模式从总体特色上可以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类。
我国的证券发行规制制度基本上属于核准制,但吸收了注册制的因素:由申请发行人按我国《公司法》以及《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发行实体要件提交资料,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机构核准或审批,始得发行。强调信息披露,便于投资者及时得到全面、真实和及时的信息
b.我国证券发行的一般原则:公开、公平和公正
c.股票发行的实体要件:(见教材第512面,要求理解记忆)
d.公司债券发行的实体要件:(见教材第512至513面,要求理解记忆)
e.证券发行的程序要件:股票首次发行的程序:申请、审核、公告。
f.证券发行的承销行为规制:(见教材第513面,要求理解记忆)
(2)证券上市行为的一般规制:(见教材第514面,要求理解)
(3)证券交易行为的一般规制:
关于交易标的:证券交易主体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
关于交易主体: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法律排除了某些主体在特定期限内的交易资格。
关于交易方式:我国目前只允许证券现货交易,禁止证券期货期权交易,禁止证券公司向客房融资或者融券,从事信用交易。
(4)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的一般规制: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为达到对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或兼并目的而购买其已发行的股份的行为。它公为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两种方式。
程序:(见教材第515面,要求理解记忆)
(5)证券经营机构行为的一般规制:(见教材第516面,要求理解记忆)
(6)证券登记结算行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须承担妥善保管义务、提供相应资料、设立结算风险基金。
(7)证券交易服务行为:围绕证券发行、上市、交易所进行的服务行为,须按有关部门的标准收取费用,并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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