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其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为贯彻落实这一精神,教育部征求有关部委和北京市的意见,向国务院提出了《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发文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国发[1981]8号),并指定北京、天津、上海三市进行试点。6月,中央领导要求辽宁也进行试点。
1981年,北京市公布了中文、法律、工业经济、商业经济、金融、数学、英语、档案管理等8个专业的考试计划,进行了哲学、语文、高等数学、英语、俄语、日语、公共课政治经济学和财经类政治经济学等8门课程的统一考试。参加考试的有9577人次,合格的有3948人次,占41.6%。
1982年,五届人大会通过新宪法,把国家"鼓励自学成才"列入了根本大法。
1982年3月10日至16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试点工作座谈会召开。会议总结了自学考试试点经验,认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考试,要掌握好考试的标准,确保考试的质量。此次会议的纪要以教育部(82)教工农字006号文发出。
1983年5月3日,国务院批准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国发[1983]78号)。同年5月23日至26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全国考委当前的工作,在我国建立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意义,开考专业的内容,制定考试标准以及逐步向全国推广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热烈的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关于设立专业委员会的意见》和《关于制定专业考试计划的意见》两个文件。有关会议文件以教育部(83)教考字006号文件发出。
1983年5月,经原教育部同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沈阳市开展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试点工作。
1983年8月22日至29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座谈会在昆明召开。会议交流了各地情况,介绍了试点经验,明确了推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原则。此次会议纪要以教育部(84)教考字012号文发出。
1984年10月9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同意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为香港、澳门应考者在深圳、珠海设立考点([84]考委字007号)。
到1985年底,当时全国的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开展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同年,国家教委决定开展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
经国家教委批准,1989年军队系统也成立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自学考试委员会,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全军的自学考试工作。
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对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任务、地位、机构、开考专业、考试办法、毕业生使用等,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作出规定,使我国自学考试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
目前,自学考试已遍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系统及港、澳、台地区,事业不断发展,报考人数逐年增多,截止1999年上半年,全国累计报名参加自学考试的自考生达9048万多人次,本、专科毕业生244.22万人(其中本科毕业生16.49万人,专科毕业生227.72万人),中专毕业生39万多人,1999年上半年的报考人数达到645万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其严格的质量和良好的声誉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影响波及海外,已成为我国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高等教育形式。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以及它在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1、登陆各地自考网上报名网站。
2、到自考办网站规定的指定银行办理一张缴费用银行卡。
3、办理银行卡后的新生,和有银行卡的老考生按照报名网站规定的报名流程完成网上报名。
4、网上报名成功后的新生,需要在考办规定的时间到自考办进行摄像制作准考证。
5、如有任何疑问请和当地自考办联系。
1、新生携带身份证、(军人凭军人证或团以上单位证明)(未满18岁凭户口本)到所在地的市、县自学考试办公室(报名站)办理报名手续。
2、同时携带2B铅笔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涂机读报名卡用)、并交一寸同底免冠照片若干张(大约4-5张)。
3、按照工作人员的提示进行缴费,得到打印的考试通知单,通知单上有考试日期、考场和座位号。
4、在考办规定的时间领取新制作出的准考证。
各地报考时间不统一,由各地自考办自行规定。各地具体报名时间参见:自考英语
统考时间:2006年统考时间未出台
省考时间:各省具体考试时间请参见: 自考英语
一、课程免考的对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以及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第二专业,均可按规定免考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二、报考同一学历层次第二专业的免考
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或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可免考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名称和要求相同(或较低)的课程。其中非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相近专业的,免考课程不超过一半。
三、报考高一学历层次专业的免考
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即专升本),可免考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同类课程可互相代替,如中国革命史可代替毛泽东思想概论)。其中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还可以免考本、专科段)中课程代号完全相同的课程。
四、部分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课程
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段)或专科(段)专业,可免考本、专科(段)中以原学专业基础知识所组成的课程,如数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高等数学"、"线性代表"等数学类课程;英语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非英语类专业的公共英语等课程;物理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物理"或"普通物理"等课程;计算机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非计算机类专业的"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计算机软件基础"等课程,中文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中文类专业的"大学语文""应用文写作"等中文类课程等等。
五、获得有关证书者可免考如下相应课程
1.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证书(或笔试部分成绩合格),或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证书者,可免考非英语类专业本、专科(段)中的公共英语课程。
2.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证书(或笔试部分成绩合格)者,可免考非英语类专业专科(段)中的公共英语课程。
3.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含一级B)及以上证书者,或获得全国NIT《计算机操作基础(WINDOSW95)》模块及其他任一模块者(共两个模块),可免考非计算机类专业的本、专科(段)中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4.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证书者,或获得全国NIT《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证书者可免考非计算机类专业的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等课程。
5.获得全国NIT《计算机操作基础win-dows95)》和《文字处理(word97)》两个模块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专科段)的计算机应用技术课程。
6.经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获得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者,可免考农村自考实验区中相应专业的综合实践技术能考核。
六、免考申请程序及要求
要求免考部分课程的考生,应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向所在的市、县(区)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办)提出申请,填写《课程免考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1.原毕业学校或自学考试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当年普通高校的应届本科或专科毕业生(最后一学年)可提供学校教务处证明(原件一份)。
2.原毕业学校的学籍卡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红印);或者将本人人事档案中的学籍卡复印一份,并加盖本人人事关系主管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公章(红印)。
学籍卡应含有每学期所学的课程、学分、学时、考试类型、考试成绩等内容。学籍卡上如有更改记录,应由原毕业学校教务处在复印件上更正之处加盖公章(红印),并由经办人签名。
自学考试毕业生只需提供本人《毕业生登记表》中成绩栏部分的复印件一份即可。
七、具体自学考试课程结构分类
公共政治课、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
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公共基础课:大学语文(专)、大学语文(本)、英语(一)、英语(二)、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物理(工)、计算机应用基础。
1、公共政治课的免考考生在专科及专科以上的各类高校其间确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可以免考相同名称的公共政治课。
①已学过"哲学"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以免考"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②已学过"政治经济学"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2、公共基础课的免考
①数学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自学考试专科和本科的高等数学课程;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高等数学合格的,可免考除"高等数学(工本)"之外的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相同名称的高等数学课程(免考"高等数学(二)"必须有相应的"线性代数"和"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两门课程的考试合格成绩);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可免考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相同名称的高等数学课程。
②汉语言文学、新闻学、秘书及相近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专)"、"大学语文(本)";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已学过"大学语文"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大学语文(专)"、"大学语文(本)"课程。
③各类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英语(一)"、外语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英语(二)"课程;各类专科毕业生已学过"英语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可免考"英语(一)"、"英语(二)"课程;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二)"课程;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以上考试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一)"课程。
④各类计算机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已学过"计算机应用基础"且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证书者,或获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计算机应用基础"模块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⑤各类物理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物理(工)"课程;理工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已学过"普通物理"、"大学物理"、"物理"等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可免考"物理(工)"课程。
3、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的免考
①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第二学历或本科,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②各类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各类高校专科毕业生报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③获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证书者,可免考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④取得公共关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可免考"公共关系学"课程;取得市场营销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可免考"市场营销学"课程等,其它类似问题仿此处理。
4、免考手续考生在报名其间向市自考办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准考证、毕业证原件、原毕业专业学习成绩或加盖当地人事部门印章的复印件)。市自考办审核后,将有关证明材料、免考考生信息数据库报省自考办审批。课程免考批准后,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省自考办打印《免考课程合格证》发给考生。
5、免考实践性环节课程考生需持有关材料到主考学校办理免考手续。 。